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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及審查辦法新增條文內容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點閱率:3,380

 「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次委員會」會議昨日召開,承辦單位提會確認案件有二案,分別為「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部分條文修訂」、「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訂」案;經過都計委員會充分討論,集思廣益,主要修正新增條文,內容分別如后:
一、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訂新增條文,主要內容有:
◆一宗土地其分區含自然村專用區、農業區或保護區,始得申請興建農舍。
◆「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得設置幹事會協助審查,幹事會置幹事若干人,由委員會指派委員兩名及機關行政人員兼任之。
◆申請案件均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核定,並提委員會查照:「申請案件未位於既存傳統建築外牆10公尺範圍內且容積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由委員會授權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核定,並提委員會備查。
二、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部分新增條文,主要內容有:
◆「申請建築物未位於既存傳統建築外牆10公尺範圍內,其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下者(獨棟住宅及雙拼住宅除外),應增設一部停車位,不受建築法相關法令之通路規定,並得設置於供公眾使用空地。」。
◆考量基地與鄰地關係,避免造成損鄰爭議,在未考量開窗需求下,建築物外牆退縮至少30公分以上。有關上開規定,經委員會審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另說明:配合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歷次通案性決議修正;為提昇整體自然村專用區生活機能,明訂基地停車空間檢討規定及退縮檢討等規定。本規定所訂之停車位視同鼓勵性質增設之停車位。
◆「基地面積之30%以上法定空地應留設供公眾使用空間,經檢討為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得視為現有巷道。」
◆考量自然村專用區整體風貌及天際線管制,建築物高度及各樓層高度部分,應考量基地周遭環境及特性設計,由委員會依個案審定之。
◆容積移轉條件:1.送出基地不得為已完成細部計畫區。2.申請容積移轉之基地,應於「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程序。
◆供公眾使用空地應確保連通寬度至少達1公尺。惟連接側巷合併達1公尺以上者及相鄰申請案已留設之供公眾使用空間合併達1公尺以上者,或經委員會審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有關土地使用許可函加註事項:(一)基地與計畫道路銜接處理原則:申請案若有影響週遭環境與綠地之情形,申請人應針對道路開口處之綠地、通路、擋土牆等基礎設施進行復原,並繪製設計圖說並詳予說明處理方式,且於事後做適當復原,並於建築執照加註該事項。(二)基地面臨未開闢計畫道路處理原則:基地開發或大型開發建設需設通道連接聯外道路部分,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必要之道路鋪設成本,並於建築執照加註該事項。
另說明:一、新增土地使用許可函須加註事項。二、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歷次通案性決議進行修正,以利委員會確認基地足夠之連外道路,並確保計畫道路之綠地、通路、擋土牆等基礎設施完備,以及面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之開發基地應自行負擔必要之道路鋪設成本,避免公部門投資之基礎建設遭到破壞並重複施工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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