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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重申公務員餽贈規範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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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屆臨,又是親友聯繫、禮尚往來的時節,縣府政風處提醒公務員朋友們,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是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的可能性,才可以接受餽贈:(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所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縣府政風處處長柯偉宏表示,秉持縣長揭示「正心正念」的理念,期望廉政觀念深植人心,型塑縣府廉能風氣,請各界支持及配合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共同支持政府反貪、反賄政策,確保公務員免於不慎致衍生違失或弊端憾事。為衡平公務員廉潔自持的精神,兼顧社會生活禮俗,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得以參加:(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此外,特別提醒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政風處強調,目前我國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以維護公務員清廉自持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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