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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短漏報稅額初犯處罰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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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金鎗/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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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申報不實或短報、漏報情事時,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其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被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始得依該參考表之規定,以較輕之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金門稽徵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營業收入元1,000,000元,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00,000元,短漏所得稅額17,000元,該局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以其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又於裁罰處分前,「未」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是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雖主張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被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仍不得適用該參考表得酌予減輕之規定;倘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因其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被查獲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始得依該參考表之規定,以較輕之0.3倍處罰。
該所強調,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其非屬故意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者,應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承認違章事實,並表示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始得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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