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電動車規範上路更安心

金門縣警察局針對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的區分以及相關法令規範提出說明。(縣警局提供)
邇來由於政府大力補助及民眾環保意識提升,電動二輪車輛的使用車輛數有逐年增加之勢,事故亦日益頻傳,然而,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一般民眾常發生混淆,有鑑於此,金門縣警察局特針對二種車輛的區分以及相關法令規範,以釐清相關觀念,並加強稽查取締,以防制交通事故、維護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
縣警局交通警察隊指出,電動機車(比照普通輕型機車,應懸掛綠牌)行駛於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規定,相關易違規態樣如下: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違者將處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電動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拒絕接受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電動自行車(需黏貼紅色閃電合格標章,無腳踏板)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需黏貼黃色閃電合格標章,有腳踏板),其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所稱之慢車,行駛於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76條規定,相關易違規態樣分述如下: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若該行駛於道路之電動二輪車輛,未黏貼紅(黃)色閃電標章,且未依規定懸掛號牌(綠色),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縣警局指出,有關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行駛於道路上導致相關交通事故有逐年攀升之勢,有鑑於此,警察局將要求所屬分局及直屬隊加強稽查取締,以防制交通事故、維護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