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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補助申請開跑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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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補助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至今(105)年十月三十一日止;若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截止即停止受理申請,遇補助餘額不足十五萬元,當日之受理案件以第三項所列優先順序為原則,收件方式親送或郵寄至金門縣自來水廠(電話:082-327021)皆可。
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表示,縣府公告受理申請補助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係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104~105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辦理,主要公告事項包括:
一、申請資格為本縣自來水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申請用戶:
(一)位於本縣轄內自來水供水地區之用戶,補助優先順序如下:1、低收入戶。2、中低收入戶。3、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4、其他:(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二)、接水完成日期於今(105)年一月一日(含)至今(105)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4年十一月廿七日函釋,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其立法旨意係為協助一般民眾用水問題,並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另鑒於經費有限,故公司行號不納入補助範圍。
(四)、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4年十月二十日函釋,自來水事業受理申裝自來水之申請及繳款戶人為房客、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法直接補助,可採開立同意書方式匯入申請及繳款人帳戶之方式辦理。
二、補助限制: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5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另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應於自來水廠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水廠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1、民國58年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1)建物謄本、舊有房屋證明書、房屋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2、民國59年至85年一月廿日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謄本、建築令或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3、民國85年一月二十日迄今,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含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2)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4、自來水廠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補助計畫公告日期105年一月一日(含)至105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另依經濟部水利署105年一月七日函釋,接水完成日期,為金門縣自來水廠提供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文件上之裝置時間。5、自來水廠收費之收據正本。6、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7、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
工務處水利科表示,申請核撥程序,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自來水廠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應於審查合格15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此外,本補助計畫依據法令及相關申請表,可至本府或金門縣自來水廠網站下載,若有補助相關問題,可電洽金門縣自來水廠(電話:082-327021),其他特殊個案縣府將函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處理原則後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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