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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聯合稽查瓦斯業者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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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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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最近辦理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縣府建設處指出,本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前於105年6月24日配合消保官協同消防局及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辦理全縣分裝廠及瓦斯行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受稽查業者分別為分裝業者農會液化煤氣灌裝廠及聯宏液化煤氣灌裝有限公司及世豐、振盛、金門瓦斯供應中心、中台、第一、金龍、許源順、宏達等8家桶裝瓦斯零售業者,其中分裝場各抽查20支瓦斯桶,8家瓦斯零售業者共計抽查64支瓦斯桶,查核結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容許誤差範圍內。
按經濟部於101年6月28日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若違反上述規定,可依據同法第47條第6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本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以有效避免非法氣源影響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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