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已上路符合者應依法申報
房地合一稅制自今(一○五)年的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民眾若是有房屋或是土地交易,同時還符合房地合一課徵範圍者,應依相關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是損失,並且於規定之期限之內,辦理申報,以避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指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個人方面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符合下述所列之交易房屋、土地等,應依照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於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二、於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索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三、於一○三年一月二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以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者。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說明,個人若是有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是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是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之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且檢附契約書影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金門稽徵所更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者,將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令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之外,並且將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所謂的「房地合一課稅」,是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取代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的目的。房地合一稅制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且擬定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有減徵優惠。該項稅法已於去(一○四)年六月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一○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