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所﹕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將已被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所得稅或退稅。
金門稽徵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每聯(組、注)中獎金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就已完成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用再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也不能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由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所得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所呼籲,民眾如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等分離課稅所得列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並申報抵扣稅額或退稅者,國稅局會核定補稅或少退稅,請特別留意。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