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減稅別讓權益睡著
颱風遠離,但風災造成之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相關規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日前尼伯特颱風來襲,慶幸金門地區未有重大災情,但台灣部分地區卻造成嚴重災害,金門稽徵所特別提醒民眾,針對各項稅法相關減免規定,民眾一定要注意,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注意,以保障租稅法上之權益,相關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含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之三十日之內」,檢具損失清單以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稽徵機關派員進行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或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著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是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是因為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的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果早受損害,或是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四條以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如因災害,導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滅損,得依照菸酒稅法第六條以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而導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說明,為了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上述稅捐,該所除於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請書表外,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或著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使用,如有任何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82)323984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