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馬趴趴走闖禍飼主恐觸法揹刑責
飼主應將牛等畜牲圈養完善,如讓其在道路上活動奔走,甚至造成交通事故,飼主必須擔負刑責。(縣警局提供)
地區部分養牛、養馬之飼主未將畜牲圈養完善,而讓其無拘束地於道路上活動奔走,對於其他用路人是一大威脅,縣警局自今年1月至5月止受理民眾報案動物(牛、馬)妨礙交通之案件已達16件之多。縣警局指出,若牛、馬忘了拴上,跑到道路上趴趴走,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罰鍰,若因此肇致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或車輛毀損,更會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呼籲地區牛、馬之飼主應確實善盡管理人責任。
來到金門旅遊的觀光旅客,看到了成群休憩的美麗牛隻及精壯飽滿的俊俏馬兒,一定會不禁讚嘆並拿起相機猛力的拍照留影,但您知道嗎?若牛、馬忘了拴上,跑到路中而與來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飼主也須負相關刑責。
縣警局指出,今年1到5月,民眾報案動物(牛、馬)妨礙交通之案件高達16件之多,且於金城鎮安和社區周遭、莒光樓處、后盤山、瓊林、小徑、塔后、碧山、料羅等路段均偶爾會發現牛、馬於道路上亂竄之蹤跡,輕能影響交通、重則發生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
縣警局表示,部分養牛、養馬之飼主未將畜牲圈養完善,而讓其無拘束地於道路上活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 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緩」是可以加以處罰的。
而且飼主任其牛、馬、狗等在道路奔走,未善盡畜養應有之責任,對於其他用路人是一大威脅,尤其是機車騎士,若因而肇致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或車輛毀損,依刑法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飼主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者,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其衍生之後果相當嚴重。
警察局呼籲地區牛、馬之飼主應確實善盡管理人責任,對於所飼養之牛、馬應妥善圈養,避免任其在道路上奔走,良好的交通環境不僅須公務部門兢兢業業的克盡職責,更需要民眾守法、自我管理,才能共同打造及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