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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兒童權利縣府舉辦法規研習活動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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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權利公約係代表國際的共識,也是兒童權利保障的最低標準。金門縣政府昨日舉辦了一場「105年兒童權利公約暨法規檢視研習」活動,期藉由參與教育訓練,增進兒少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對法規的了解,並全面檢視法規和落實公約精神。
 這項研習於昨天上午九時起至下午四時止,假縣府多媒體簡報室舉辦,邀請現職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許坋妃擔任授課老師;另,許坋妃也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研習課程講師,有縣府暨鄉鎮公所員工及本縣轄內兒少業務相關單位,約近百人參加研習活動。
 縣府社會處長甯國平表示,兒童權利公約列為各國政策實施,一百九十餘會員國簽約,及認同兒少權利基本原則。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一年內,就其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檢視法規清單,每年定期提報檢視成果予衛福部。
 甯國平說,縣府辦理「105年兒童權利公約暨法規檢視研習」活動,就是要透過研習增進相關人員對於法規的了解和認識,進而檢視相關法規是否符合公約精神。另,縣府從去年就開始檢視相關法規,以及建立分年法規檢視清單,以利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保障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全文五十四條,其中超過四十項條文係就兒童的權利項目予以規範,內容涵蓋兒童最佳利益唯一優先考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兒童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思想及信仰自由權、受教權、隱私權、社會安全應受保障的權利、司法保障權、家庭權、休息與休閒的權利等。
 社會處表示,我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係在2014年五月二十日經立法院通過,透過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並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
 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除明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律的效力外,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此外,行政院亦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俾利公約相關事項之推動。
 在縣府「105年兒童權利公約暨法規檢視研習」活動中,授課老師許坋妃講授兒童權利公約的起源與發展、案例分享及如何檢視本縣各項法規是否違反公約(含案例介紹),最後一項是問題與回答,讓參訓人員更清楚明白公約內容及檢視法規。同時,她也表示,辦理和服務兒少的相關單位人員都應了解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並隨時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此外,兒童權利公約在宣示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不再只是受國家或父母保護之客體的同時,也強調家庭環境和父母的引導對於兒童的重要性;在具體實踐上,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的成長,是一個逐漸邁入成年的過程;兒童的獨立性會隨著兒童各方面能力的發展而逐漸提升。因此,相關法令應確保對於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的尊重,以確實體現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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