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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財損檢具應備文件可申辦稅捐減免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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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颱莫蘭蒂颱風肆虐,所到之處皆造成一般民眾以及商家們不小的災害損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近日特別針對有關於「稅捐減免」之相關規定,提出項細說明,並請受災的民眾與廠商,可以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國稅局金門稽徵所來提出減免的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本(九)月十五日的清晨,「莫蘭蒂颱風」來襲,夾帶的強風豪雨,不僅讓行道樹大量傾倒,也造成了金門地區民宅與商家的許多重大財產損失的發生,為此金門稽徵所特別針對一些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四項稅目,在相關的減免稅務的規定上進行詳細說明,以便提醒納稅人注意自己的權益,以保障租稅法上之權益:
金門稽徵所對於各項稅目的詳細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之減免規定:受災戶(含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之後的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以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之減免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凡是因為災害的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並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三、貨物稅之減免規定: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並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四條,以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程序。另外,貨物稅廠商因為災害致而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之前,向其所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菸酒稅之減免規定: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滅損,得依據菸酒稅法第六條以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國稅局報備,俾利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另又菸酒稅廠商因為災害,以致於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之前,向所屬管轄之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後,確定是因為災害而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另外,為了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上述相關稅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除於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請書表之外,受災民眾亦可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或是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申請書表使用。如果鄉親對於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有任何疑義的話,亦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是(082-323984)進行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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