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應訂安全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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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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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食品業者請注意!金門縣衛生局表示,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新增要求「農產植物製品」、「麵條、粉條類食品」、「食用醋」、「蛋製品」及「磨粉製品」等五類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為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以及「農產植物製品」、「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嬰幼兒食品」等五類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期程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計納入二十三類業者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強制檢驗,請地區業者配合辦理。
衛生局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另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係藉由法規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實施必要性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屆時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