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促參法施行細則已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1,051
字型大小:

 財政部為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案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並強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評估、規劃、公告、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及營運績效評估等作業內容與程序,檢討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報奉行政院核定,於105年10月4日發布施行。
 根據財政部表示,促參法施行細則自89年發布施行,歷經10次修正,本次修正條數為歷年之最(逾二分之一),修正後全文共82條,重點包括:
 (一)公共建設範圍定義:修正水利設施及農業設施定義(第7條及第21條),增訂輻射應用科技設施為科技設施(第19條),增列政府廳舍設施定義(第22條);(二)修正主辦機關辦理可行性評估、公聽會及資訊公開等事宜(第26條及第27條);(三)規範營運品質管理應包含內容及修正投資契約應記載其他約定事項內容(第30條及第31條);(四)增訂附屬設施定義與附屬事業辦理目的、評估內容及所需用地使用期限 (第34條);(五)修正自償能力定義,並明訂主辦機關給予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評估、依據、預算編列與表達、權利終止及中止核付等事宜(第43條、第44條、第47條至第49條及第77條);(六)修正先期規劃作業辦理依據、內容與結果之審查及公開事宜(第52條);(七)修正徵求民間參與公告之內容項目、變更或補充公告延長收件期限及公告摘要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等事宜(第53條至第55條);(八)修正主辦機關要求民間機構提出融資契約規定(第60條);(九)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政策公告內容,並明訂其議約、簽約作業規範(第61條及第62條);(十)修正主辦機關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應成立評估委員會,並增訂評定結果公開事宜及與民間機構優先訂約前應辦理資產總檢查(第65條及第66條)等。
 財政部指出,落實法規鬆綁,建構完善法制環境,係吸引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重要基礎。本次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強化財務規劃內容,加強資訊公開透明,擴大民眾參與層面,對促參案件辦理過程相關作業皆有明確規範,希望藉此優化民間投資環境,創造招商有利條件,以提升促參推動能量。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