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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委會會議》博弈公投依限未完成連署3年內不得重提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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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召開第一六七次會議,並進行重要工作報告議程。(楊水詠攝)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召開第一六七次會議,並進行重要工作報告議程。(楊水詠攝)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昨日召開舉行第一六七次會議,由委員楊成家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並進行重要工作報告議程;其中有關本縣縣民蔡春生領銜提出之「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渡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縣選委會表示,依規定應於明(106)年四月三日前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連署,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縣選委會表示,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其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鄉(鎮)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選委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至於公民投票案依第一項或第三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縣選委會指出,本案由領銜人蔡春生委託由受委託人於今(105)年十月三日領取公民投票連署人名冊格式,依規定應於明(106)年四月三日前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本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連署,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至於縣選委會對於有關明(106)年度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事宜,作了簡要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此外,地方制度法為保障原住民、婦女及離島鄉人民之參政權,分別定有保障名額如下:
 A、原住民議員名額: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該縣(市)議員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該縣議員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B、婦女當選名額: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縣(市)議員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C、鄉議員名額:縣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該縣議員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另,參酌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現行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初步進行檢討,情形如下:
 A、選舉區應選名額過多: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有四個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應選名額達十三名,一個縣議員選舉區應選名額達十二名,選舉區規模略大,增加選務作業之複雜性。
 B、保障名額:依前開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各選舉區應選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惟因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應選名額未達四人,致未有婦女保障名額之選舉區數量甚多,有無調整空間,殊值再予檢討。
 C、地方自治發展現況調整:部分直轄市、縣於改制為直轄市後,仍沿襲改制前之選舉區劃分方式,致選舉區數量較多;另有少數選舉區所轄行政區人口增加迅速,選舉區似有配合檢討之空間。
 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有因地制宜必要,有關下屆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之選舉區劃分,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檢討及彙整相關意見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又為利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檢討作業時有依循參據,有關選舉區劃分應考量之因素謹歸納如下:
 A、選舉區宜視人口數變動情形及地方自治發展現況,適時檢討調整,除原住民及離島鄉議員保障名額外,各選舉區應選名額與人口數之比例應相當,避免有差異過大之情形。
 B、選舉區規模宜適中,避免有應選名額過多或差異過大之情形,以合理反應民意代表性。
 C、選舉區之劃分,宜朝積極落實婦女保障名額之方向檢討。
 此外在決議商份: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2項所定選舉區劃分原則,徵詢各方意見,檢討現行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情形。如經檢討有變更必要者,應於明(106)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選舉區變更意見、變更意見理由、選舉區變更簡圖、公聽會會議紀錄、直轄市、縣(市)議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等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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