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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輸台管制衛生局新聞稿說明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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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日本非福島地區食品進口管制措施,衛生局昨發佈新聞稿表示,目前政府堅持四項禁止原則,第一為福島縣食品禁止進口,其次為原先不准進口之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4縣市的茶、水、嬰兒奶粉及野生水產品等四項產品依舊禁止進口。第三則是上述四縣市未檢附官方產地證明、輻射檢測證明雙證件的食品禁止進口。最後強調的是,美國、日本不能上市的食品,臺灣禁止進口。
 衛生局表示,日本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發生大地震導致福島第一核能電廠事故,我國即於3月25日起針對福島縣及其鄰近之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等共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實施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針對其他地區輸臺之9大類食品實施逐批查驗輻射量。
 後因二○一五年二月發生以申報不實方式違規輸入福島等五縣食品事件,衛福部爰公告自去年五月十五日起,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並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在今年一月十八日以前,我國原規定食品碘131污染安全容許量為300貝克/公斤,銫134與銫137污染安全容許量總和則為370貝克/公斤,此標準已與美國、歐盟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定相當,或甚至更為嚴格。並於今年1月18日修正我國標準,比照日本採取較嚴格之銫134與銫137總和限量標準,一般食品為100貝克/公斤、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飲料及水為10貝克/公斤,且要求自日本輸入之食品,必須同時符合臺日雙方污染容許量標準,始得輸入。
 衛生局指出,衛福部食藥署基於「加強管制,安全輸入」原則,擬由「地區食品管制」改為「風險食品管制」方式,高風險產品禁止輸入,低風險產品則採嚴格抽驗與雙證(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措施。
 第一階段為禁止日本福島縣食品輸入,其鄰近之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四縣的飲用水、嬰幼兒奶粉、茶類產品及野生水產品等高風險的產品亦禁止輸入,其他產品輸入時需檢附日本官方或其授權單位開立之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雙證)。另外,日本國內限制上市之十四縣特定地區特定食品、野生菇類、野生蔬菜、野生鳥獸肉類等及其製品均不得輸入。至於日本其他地區(四十二都縣)食品,輸入時需檢附日本官方或其授權單位開立之產地證明(單證),並加強查驗,避免冒充產地情形發生。衛福部食藥署並將逐批加強查驗,倘檢測出有超過輻射標準值情形,除該批貨物應予以銷毀或退運外,將暫停該縣該項產品之輸入,以確保我國人飲食安全。在第一階段實施六個月後,政府相關部門將進行檢討與評估,做為後續管制措施調整之參考。
 衛生局表示,臺日雙方將簽署「臺日食品安全及進出口合作備忘錄」,加強臺日雙方食品安全合作。在合作備忘錄架構下,兩國將進行食品安全資訊之通報與交換,並設置聯繫窗口,就食品進出口通關事宜加強聯繫,確保臺日食品貿易之便利與安全。
 相關單位也將持續針對輸入之日本食品及我國漁獲進行輻射檢測,將結果公布於衛福部食藥署及農委會漁業署網站,供民眾查詢,並針對所有日本食品資訊建立專區,持續採公開透明方式提供相關資訊,邀請所有公民團體和學術界一起監督,以捍衛國人健康為優先考量,依照歐盟及美國等先進國家更嚴謹的管制標準來進行進口管制,做好食安的把關,加強落實邊境管制、逐批檢驗的把關程序,杜絕任何輻射污染食品進口,實質保障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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