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回收廢棄物法規環保局對業者說分明
環保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令規定說明會」,針對相關法令規定向業者說明。(環保局提供)
金門縣環保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法令規定說明會」,邀集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針對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說明。環保局表示,營業登記地為本縣之容器商品製造及輸入業者,不論其販賣管道為超商、賣場、一般販售業及網路賣場之任何形式販售商品或屬個人自製之小型販售業,有未於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或有未辦理登記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責任業者應辦理事項,應盡速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免受罰。
另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責任業者前6期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得檢具該6期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報表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繳款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將申報、繳費頻率改為一年一次。
此外,為使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行政作業更為便利及完善,環保署已建置電子化申報作業系統,各責任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不含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書面申報者),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
環保局表示,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簡稱廢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價值之一般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簡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符合該項公告規定之業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環保署辦理登記,並定期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
環保局指出,如對於前述責任業者應遵循事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082)336-823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輔導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