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砲戰自衛隊員春節慰助金明起申請
「金門縣民國49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春節慰助金」發放作業記者會昨舉行,由縣府秘書長林德恭(左)主持。(楊水詠攝)
「金門縣民國49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春節慰助金」發放作業將於本(十二)月十五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凡符合資格者並可於明(106)年一月十六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發放慰助金新台幣二萬元並在春節前十天撥付,約估有七百三十餘人符合資格。縣政府昨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申請發放作業流程和相關事宜,縣府秘書長林德恭說,參與六一九砲戰長輩早年出生入死,並在財政許可之下,縣府願意盡最大能力來照顧長輩晚年生活和表達敬意與感佩!
這項記者會於昨天下午四時三十分,假縣府新聞發佈室舉行,由縣府秘書長林德恭主持,縣府民政處處長陳世保、副處長許慧婷列席;林德恭首先說明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和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過程,他說有了法源依據,金門縣政府從善如流,縣長陳福海秉持著鄉親的期待及縣議會民意支持下,積極辦理期讓參與六一九砲戰長輩在晚年得到慰濟和生活的照顧。
林德恭指出,立法院於104年十二月八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在同年十二月廿三日公佈施行,也在今(105)年五月份國防部核定由輔導會受理榮民身分認定及就養申請。同時,縣府也一直期待國防部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把六一九參戰自衛隊員納入,國防部承擔起院外就養或院外補助金。但國防部僅同意榮民申請及給予榮民榮眷健保、或給予三節慰問金或就養之外,大部份未能獲得就養金的慰助。
林德恭表示,鄉親也反映參與六一九砲戰長輩能納入八二三慰助金發放對象,縣府取得議會和議員支持制定自治條例,做為發放慰助金的依據,並在今年十月完成法治作業,正式報請國防部今年十二月一日同意自治案的備查,更很快的納入年度預算編列,預定六一九參戰自衛隊員由明年春節開始發放。
林德恭表示,目前六一九參戰自衛隊員申請的約有七百三十餘人,一年所需經費預算約新台幣四千多萬元(總共發放人數暫估一千人左右,約需新台幣六千萬元),每一節發放慰助金新台幣二萬元(全年三節新台幣六萬元,折合每月新台幣五千元)。
林德恭指出慰助金極力爭取國防部來承擔,但國防部以財力有困難,由縣政自籌財源,慰助早年參與砲戰自衛隊員晚年生活。他說,陳縣長的想法是考量鄉親長輩在早年艱困的生活、出生入死,歷經人世滄桑,並在財政許可之下,縣府願意來承擔和盡最大能力照顧他們老年生活。
在記者會中,縣府民政處說明「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6年春節慰助金」發放作業案緣起表示,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修訂,本縣民國32、33年次之「619戰役」參戰自衛隊員、倘經核認為「榮民」身分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得依法提出申請享有榮民就醫、就養等國家照顧。但因縣府「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發放對象僅限於「民國31年以前」出生之自衛隊員,致使民國32、33年出生之自衛隊員未能享有請領每年春節、端午、中秋三節各新臺幣二萬元慰助金之福利。
民政處表示,在其慰助金自治條例修訂過程為配合中央法令,並達平等原則,有效照護本縣民國32、33年次之自衛隊員,陳縣長特別指示民政處修訂前揭發放條例為「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在金門縣議會全體議員全力支持下,順利三讀通過,並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十二月一日同意備查。
至於「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6年春節慰助金」申請資格要件:一、國防部核認參加六一九重大戰役之自衛隊員。二、現設籍本縣。三、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以上者。四、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譽國民證。
申請日期及發放金額:為使本縣民國32年次、33年次出生,經核認為榮民之自衛隊員能於106年春節即可領取慰助金,並使本縣各鄉(鎮)公所、戶政事務所有充份之作業時間,訂於105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開始受理符合資格之民眾申請慰助金,經申請通過者次節免再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說明,符合「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資格要件者,縣府將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中秋)前每節核發新臺幣二萬元,直至資格消滅(死亡、遷出本縣、獲公費就養等)為止。
縣府民政處也提醒注意事項:一、106年春節慰助金於105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開始受理民眾申請,並於106年一月十六日截止申請,逾期之申請者將自下節(106年端午節)起開始發放慰助金。二、目前民國32、33年次,設籍本縣、經核認為榮民者,經函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總計有七百三十三名。三、預估縣府每年須支應之經費,為新臺幣六千萬元(發放人數暫估一千人-需加計設籍臺灣、符合資格之民眾於開始受理申請後可能遷入本縣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