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前進校園說明租屋新制
房屋租賃新制即將在明(一○六)年度的元旦起正式生效,金門縣地政局已經於日前展開巡迴宣導活動,同時也深入金門大學辦理說明會,期望將新制政策讓更多租屋族了解認識。
金門縣地政局表示,內政部於今(一○五)年的六月二十三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規定將自一○六年的一月一日起實施。為此地政局已經於十月三日(星期一)起至十月五日(星期三)為止,巡迴地區的五鄉鎮辦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宣導說明會,同時為了讓金門大學學子也能了解自身權益,特別還於十二月七日前進校園,在金大舉辦一場宣導說明會,期望能透過宣導,以便保障租賃雙方之權益。
地政局指出,根據房屋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共計有: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載明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之修繕義務、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二十項。
另外,關於房屋租賃契約不得記載之事項,則總計有: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口、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等八項。
地政局還說,另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地政局特別提醒有房屋出租之鄉親,請依照內政部公告訂定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以免因為不知而觸法受罰;鄉親如果有租賃相關問題,亦可以於上班時間致電金門縣地政局,電話為(082)321177分機207查詢,地政局將會有專人來為鄉親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