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剩土交換擴大適用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表示,95年3月29日內政部函頒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迄今已逾10年,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迭有反映,土方交換申報之適用範疇門檻太高,且土方交換資訊不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之功能尚待提升等因素,係造成土方交換率無法進一步提升之主因,希冀藉由土方交換申報門檻調降,以增加土方交換申報案件數量,從而增加土方交換成功可能性。
營建署於105年6月20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並於105年9月30日函陳行政院備查。
內政部營建署並表示,這項要點經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1月8日函示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修正內容涉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對象: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均予納入。二、調降應申報土方交換門檻:出土量達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土方達5,000立方公尺以上者,均應進行申報。三、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改版完成,提升系統服務功能,增加「土方交換申報」子系統(http://www.soilmove.tw),並增加土方交換諮詢專線:(02)2331-0279。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除將修正要點函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外,並將於105年度土方委辦案講習(北部、中部及南部等4場次)課程加強宣導,俾加強與各機關溝通,以落實土方交換,未來除可有效節省公帑外,相信對於節能減碳與環境友善之貢獻將加倍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