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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工休假將上路試算系統上線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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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基法即將在明(一○六)年元旦起實施,勞動部所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以及「加班費試算系統」業已重新更新上線了,勞工朋友可利用該系統進行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立法院已於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而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可致電告知業務單位(02)8995-6866,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網址: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加班費試算系統(網址:http://labweb.mol.gov.tw/)。
勞動部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明(一○六)年一月一日起,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分別為: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針對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平日加班費方面,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四十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而休息日加班費方面,其標準為: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兩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方面,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外於例假日的加班費,則是依勞基法第四十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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