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馬亂闖傷人飼主恐負刑責
縣警局近來曾接獲民眾報案稱莒光樓附近有馬匹跑到路上,擾亂交通,警方獲報隨即前往處理,但是飼主未將馬匹等動物圈養好,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是要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縣警局也呼籲地區牛、馬之飼主應確實善盡管理人責任,對於所飼養之牛、馬應妥善豢養,避免任其在道路上奔走,維護用路人的安全。
縣警局表示,近來發現飼主養牛、養馬隻之數量經過政府大力推廣,不僅引進澳洲肉牛品種培育,對於小農而言,耕牛反而比耕耘機方便,據統計,島上的牛隻將近6,000頭、馬匹也有近100餘頭,但少數飼主未將畜牲圈養完善,而讓其無拘束地於道路上活動,輕則影響交通、重更發生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飼主任其牛、馬在道路奔走,不僅對用路人產生危害,若因而肇致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或車輛毀損,依刑法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飼主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者,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因此飼主若未善盡畜養應有之責任,其衍生之後果相當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