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營區活化連結金門歷史記憶廣邀各界獻策
金門地區軍方釋出營區推動小組第三次會議昨日召開,由縣府參議翁自保主持。(李增汪攝)
金門地區軍方釋出營區推動小組第三次會議昨日召開,縣府參議翁自保強調,對軍方釋出營區注入更多文化思維,廣邀更多關心營產及軍事遺跡者提供寶貴意見,期能連結金門歷史記憶,讓釋出營區活化再利用能發揮更大效果。
會議昨日上午九時起在縣政府第二會議室召開,由參議翁自保主持,縣府局處及鄉鎮公所和金管處、金防部、金酒公司等代表與會。
縣長陳福海於今年八月十九日召開的金門地區軍方釋出營區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時強調,金門以成為「兩岸的和平中立示範區」為大戰略。金門的軍管、戰地的故事與台灣和世界進行差異化的對接,也是觀光發展的軸心。軍事營區應有戰略發展計畫,作為政策支持依據,縣府主導全力支持營區活化再利用,各單位應編列適合人力與預算。而撥用營區應以縣府為核心,營區活化再利用發展政策上的決定應由縣府整合。昨與會聽取受委託的中華大學簡報,並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議翁自保提示,縣府每一局處至少要各認領、認養二個釋出營區,並有行動計畫顯現。而文化局對於釋出營區是否有文資身分認定,應列為明年工作重點。至於金寧鄉公所爭取后村二營區鎮中堡釋出活化再利用,縣府也會儘力來協助幫忙。並期和國家公園一起攜手軍事營區活化再利用,並和軍方無縫接軌來做好釋出營區的接管保持原址原貌。
105年12月15日縣府已頒行「金門縣政府推動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指導計畫」。縣府希望有效保留釋出營區風貌,又活化成為生財資源,是金門軍事史蹟保存可長可久的努力方向。而申請撥用國有土地,應考量未來之運用方式及活化方案及相關的土地撥用用途,引用國產法或促參法相關規定,才能依法推動營區活化工作。而利用釋出營區作適當的活化,能有效鼓勵在地投資者,以相對較小的投資金額參與開發。另外,營區座落土地不完整,可藉「公私土地聯合開發利用」、「市地重劃」、「調整地形」或「租借用」等諸多方式,讓土地有效利用,惟當前並無整合機制,如能建立這種機制,將可減少營區閒置。
金門縣政府推動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指導計畫的執行構想,主要為:一、成立跨局處「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管理工作小組」,負責營區用途檢討、活化方案規劃及撥用作業。二、組成「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審議委員會」,藉集體決策制訂營區活化策略,並審議申請營區活化案件。三、營區活化時應重視營區用途、駐軍歷史、軍友名人等資料蒐集及展示工作;故宜建置釋出營區網站,提供軍友上網招募同僚,提供懷舊照片、講述營區故事及軍友聯誼,以充實營區軟體設施。四、提供適合在地投資經營之活化標的,鼓勵中小企業參與,以小型經濟為起點,帶動大型經濟發展。
至於釋出營區接收與管理部分,財政處指出,軍方釋出營區後,即由金門縣政府委任之單位(中華大學)執行調查工作,並要求軍方營產管理單位提供土地清冊、不動產圖冊影本、營區駐用單位等資料,研擬運用計畫建議;未完成撥用前,要求軍方善盡保管責任,除軍用活動裝備外,不得拆除任何房建物及附屬設施,如須拆屋還地,亦應通知縣府配合檢討辦理。金門縣政府亦應提供安全管理、環境清理等必要之協助。
而各機關單位提具之撥用計畫書,經國產署審查核准撥用後,依計畫目的由各撥用管理使用,使用單位(管理機關)並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就所經營之國有及縣有財產,設置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等相關帳籍資料。而配合管理需求,由財政處建置公有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納管資料包含縣有土地、國有經管土地及軍方釋出尚未撥用之營地等,讓公有土地管理及運用更臻完善。有關營區管理組織編成,則訂定「金門縣政府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設置「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並由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副召集人則由縣府財政處督導參議兼任。另外,納編縣府相關局處成立「軍方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管理工作小組」,共分類為八組,處理有關營區活化相關工作事宜。
軍方釋出空置營區,由文化局認定是否具有歷史文化資產價值;是的話依文資法認定為古蹟,由文化局主導保存方案;不是的話,依以下營區條件檢討運用或活化(大型完整營區、中小營區或部分營區、公私地夾雜之營區、營區部份釋出、無法利用之營地、主動檢討建議軍方釋出)。
釋出營區活化與運用方式區分以上類型分別處理:一、大型完整營區:朝公務及公共使用或整體開發方向規劃,由縣府擇定使用單位檢討運用計畫或辦理整體開發。二、中小營區或部分營區:經檢討不適宜公務或公共使用者,因應民間需求,採ROT或OT方式交由民間經營。三、公私地夾雜之營區:因無法立即運用,可與民地地主協商合作開發,以租借用、調整地籍、或辦理市(農)地重劃方式,取得足夠可運用面積後辦理活化運用。四、營區部份釋出:因無法單獨使用,需俟全部釋出後再檢討運用方式。五、無法利用之營地:因土地畸零、狹小,沒有進出道路,不能單獨使用或合作開發者,不予撥用及接管,由國防部改列為非公用財產處理。六、未釋出可利用之空置營區:目前軍方尚未釋出之空置營區,如其區位適合特定用途者,經縣府主動檢討,可以與軍方協調提前釋出,並得應軍方需求,納入營改基金或以代拆代建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