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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農藥需記載數量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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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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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農友們請注意!自一○六年元旦起,動植物防疫所配合防檢局回應消費大眾對食安問題的高度重視,將建構農藥販售及流向管理機制,自一月一日起,農藥業者須依據農藥管理法,就其產(進)銷農藥種類,分別記載數量及販售對象,並將紀錄定期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另為加強劇毒農藥的管理,防疫所將不定期對販賣業者辦理聯合稽查,同時推動專業植物醫師證照制度立法。希望藉由多元配套管理措施,減少農藥違規使用的情形,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
 防疫所指出,農藥定期陳報是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5條辦理,這個規定已於去年七月十五日公告,將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依規定,農藥業者必須主動定期陳報產(進)銷資料,違反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順利推動此一措施,該局除已和業者及地方政府充分溝通,也已建置完成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設計出完整版及簡易版兩種線上陳報方式,並在全國各地辦理多場宣導會說明操作方式,免費提供業者應用。
 防疫所強調,為充分回應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的期盼,去年已對農藥販賣業者展開稽查工作,要求依照劇毒農藥管理規定,須專櫥加鎖並開立販售證明,否則即予裁罰。開立販售證明這個措施不僅能釐清違規用藥之責任歸屬,亦可有效規範農藥業者依法販售農藥,不會超過核准的使用範圍,胡亂推薦農藥供農民使用。一○六年更將配合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提高參訓資格為大專畢業以上,並延長資格訓練時數,以提升農藥管理人員的素質與職能。
 未來,防檢局也將研訂完成植物醫師法草案,並進行預告程序,希望未來能藉由建立植物醫師證照制度,可以由具證照的植物醫師簽署診斷書及處方箋,讓植物保護及農藥使用更具專業性,以減少農藥濫用的風險,符合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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