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內容公告
廣大的租屋族群請注意!內政部為維護租屋市場秩序,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起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若租賃契約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本次新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人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租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這次新公告版本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