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市容景觀 縣長﹕立法從寬執法從嚴
針對地區各種廣告物設立問題,縣長陳福海前此再於會議中表示,特定廣告物一般都定有設置及清理時間,審視現行既有法令規範,應以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的角度,進行地區景觀整頓。
陳福海說,法令若站得住腳就應嚴格執法,莫令民眾心存僥倖或懈怠,否則將有損政府威信。另為美化景觀與市容,針對破敗、褪色的廣告物相關單位亦應一併嚴處。
對此,環保局表示,該局目前係依「金門縣政令宣導或公益性活動臨時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設置處理原則」受理旗幟及布條等廣告物設置申請。也會針對設置後之廣告物不定期派員巡查,若發現有髒污、破損、傾斜、脫落或其他致生危險或破壞觀瞻之虞者,將立即請申請單位主動改善或拆除更新,並依法令規範指示改善,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建設處也強調,該處目前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特依建築法第97-3條、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及考量本縣廣告物設置現況,研擬訂定「金門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中。
而針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建設處表示,應以不危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景觀為原則。縣府也得指定在已開闢之主、次要道路兩側範圍、道路兩側適當的退縮空地範圍或適當區域之合法建築物上,公告始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地點,且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縣府申請設置許可。
另在金門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的選舉時間,縣府得在重要交叉路口、沿街面或適當的退縮空地範圍內,規範於競選前後適當時段內,設置選舉期間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建設處說明,競選廣告物係指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前置期間,為政黨及有意參選或支持參選之個人、團體建立形象、獲取認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以下各款任三款以上,並設置或附著於本縣公共設施、建築物、車輛、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廣告物:一、參選人姓名。二、參選人號次。三、參選人圖像。四、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五、標語或標記。並且明定競選廣告物之設置與清除期間。
建設處也指出,後續待相關法令頒布實施後,將依相關規定落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