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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整治收費辦法環署修正條文七月實施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點閱率:805

環保署檢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理執行情形,檢視徵收項目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將污染途徑占比與整治成本結構,反映於課費徵收比重,調整徵收種類、收費費率及改以廢棄物代碼取代現行採行業別徵收方式;並取消4年檢討之規定,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
本縣環保局指出,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徵收種類依據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檢出物、現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監測物質、及前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污染物質三原則擇定,針對本辦法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項目,計新增五氯酚、銦、鉬等22項,修正後總計151項;附表二廢棄物項目,改採指定66項廢棄物代碼,取代以行業別徵收方式,維護制度公平性與合理性。環保局表示,為協助業者熟悉法規,環保署將陸續分批辦理多場次宣導說明會,並已設置免費諮詢專線:0800-002-661、0800-002-662,提供修正辦法諮詢服務。本辦法條文內容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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