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家戶購酒 24至26日辦理補申購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表示,符合106年春節家戶購酒資格之民眾,逾各鄉鎮配售期間未能如期完成申購者,得於106年1月24日至26日向金酒公司寧山庫(營業時間上午08:00-11:30,下午01:30-04:30)辦理補申購,逾期未申購,不再受理補申購。
財政處表示,辦理申購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購,則請代理人持自己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106年春節家戶購酒資格:
一、於106年1月28日(含)年滿20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符合購酒資格者,取得購酒資格:(一)符合105年中秋節家戶購酒資格且於105年1月28日至105年12月1日(戶籍作業基準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者(於103年12月24日至105年12月1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者)。(二)103年12月24日前曾設籍本縣,於105年1月28日至105年12月1日(戶籍作業基準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家戶購酒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但下列情形無須申請認證:1、出生地為金門。2、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W者。(三)符合家戶購酒資格縣民之配偶或直系卑親屬,於105年1月28日至105年12月1日(戶籍作業基準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家戶購酒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四)符合家戶購酒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經鄉鎮公所認證者。(五)符合105年中秋節家戶購酒之外籍人士,於105年12月1日(戶籍作業基準日)與其縣民配偶已離婚或其縣民配偶已死亡,仍合法依親居留本縣者。
二、下列對象不符合購酒資格:(一)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者或虛設戶籍者。(二)於106年1月28日「大陸配偶結婚登記滿7年、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日滿5年」未設籍本縣且未於申購日完成設籍或放棄原屬國籍,或未向社會處申請並認證通過者。(三)通緝犯(105年12月1日至12月26日屬通緝犯身分者)。(四)凡走私、產製假酒或侵害商標權等影響金酒公司商譽或市場銷售之犯罪嫌疑人,金酒公司將立即取消該人員配售資格至法院有罪、無罪確定判決時止,或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時止;另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有罪者,除上開停售期間外,金酒公司將停止其三年之配售資格,犯罪情節重大者(包括但不限於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之侵權累犯),金酒公司將永久註銷其配售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