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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車經查報限7日內清理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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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廢棄車輛充斥道路旁妨礙觀瞻,縣府先前特別請環保局研議專人巡查並協商妥適處理方式。
對此,環保局表示,縣內之廢棄車輛目前係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流程之權責分工,由該局及各鄉鎮公所清潔隊定期派專人巡查轄區內之無牌廢棄車輛,如認定確屬廢棄車輛者,該局會著手辦理查報並張貼移置資訊,限期於7日內清理,如屬有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則由警政機關辦理查報,並張貼移置資訊限期於7日內清理,以上經查報通知後,逾期未移置之車輛,再由環保局進行移置、貯存、保管相關作業。
而針對長期占用公有停車位之廢棄車輛,環保局也將再次函請各停車輛管理單位,依「金門縣公有停車場廢棄車輛巡查處理行動計畫」,每季至少一次指派專人巡查所轄停車場是否有長期占用停車格或有礙環境衛生之廢棄車輛,並依程序辦理公告及通報相關作業,環保局將於接獲通報管理單位通報廢棄車輛案件,派員現勘,如認定確屬廢棄車輛者,於通報7日內協助拖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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