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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問題金門稽徵所說分明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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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房地合一稅制」之問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個人如果於去(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買賣房地者,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個人買賣自住房地,如果個人或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居住者,且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是執行業務之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兩年以內,均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是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者,若以本人或是其配偶之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亦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金門稽徵所特別舉例說明,林先生於一○五年一月一日買入A房地以供自住,並在一○八年六月一日出售A房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為新台幣兩千萬元,同時也已繳納所得稅額二十萬元,而林太太另於一一○年四月一日以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買入B房地以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該例中,若林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一年內並無出租或是提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的期間在兩年以內,可於一一○年四月一日的次日起算五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之稅款二十萬元(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且B房地在重購後五年以內,應為提供自住使用,並且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林太太於重購後五年內將B房地再行移轉,則應向國稅局繳回已退還之稅額二十萬元。
金門稽徵所提醒民眾,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外,必須注意若是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則可全額退稅;但若是以大屋換小屋者,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而房地合一課稅自去(一○五)年正式實施,該稅是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取代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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