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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役男家屬定義並放寬標準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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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部務會報經通過「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役男家屬」定義,讓不互負法定扶養義務,但有同居共營生活事實的親屬,也可依實際需要獲得生活扶助;同時針對自今(106)年起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體位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增訂一次安家費發放的相關規定,讓役男可安心服役。
根據內政部表示,過去實務個案上常見與役男不互負扶養義務卻有同居共營生活事實的親屬或家屬,例如,身心障礙致未婚的叔伯姑或未收養役男的繼父母等,因不具備家長身分而未能列入「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訂的家屬範圍。因此,這次修正放寬規定,將役男入營前1年持續為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的3親等內血親、姻親,也納入家屬範圍,以回應臺灣社會既存的多元家庭型態,讓役男家屬能依實際需要獲得生活扶助,使其家屬生活能獲得妥善的照顧。
由於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役體位役男,如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的役期為6個月,分發至國外服勤役期則為10個月。為兼顧役期不同與權益衡平,故內政部這次也增訂83年次以後出生的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家屬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於役男服役達2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以適時安定役男家屬生計,使役男可以安心服役而無後顧之憂。 內政部指出,「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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