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補助 即日起受理
金門縣政府公告「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補助,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於補助計畫依據法令及相關申請表,可至縣府或金門縣自來水廠網站下載,若有補助相關問題,可電洽縣府工務處或本縣自來水廠,其他特殊個案縣府將函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處理原則後參辦。
這項「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補助,係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及「金門縣106年度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辦理,公告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截止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餘額不足十五萬元,當日之受理案件以第三項所列優先順序為原則。
二、收件方式:親送或郵寄至金門縣自來水廠。
三、申請資格:本縣自來水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申請用戶,(一)、位於本縣轄內自來水供水地區之用戶,補助優先順序如下:1、低收入戶。2、中低收入戶。3、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4、其他:{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10年以上之集建住宅。(二)、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106年10月31日期間內。(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4年11月27日經水事字第10453278190 號函函釋,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其立法旨意係為協助一般民眾用水問題,並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另鑒於經費有限,故公司行號不納入補助範圍。
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4年十月二十日函釋自來水事業受理申裝自來水之申請及繳款戶人為房客、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法直接補助,可採開立同意書方式匯入申請及繳款人帳戶之方式辦理。
四、補助限制: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另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申請人應於自來水廠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水廠申請:1.申請書。2.申請人身分證明。3.合法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民國58年以前之相關文件,附下列文件之一:1.、建物謄本、舊有房屋證明書、房屋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二)民國59年至85年1月20日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謄本、建築令或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三)民國85年1月20日以後,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含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2.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
(四)自來水廠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04年七月廿九日(含)至106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另依經濟部水利署105年一月七日函釋,接水完成日期,為自來水廠提供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上之裝置時間。
另外,申請時尚需要有自來水廠收費之收據正本、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以及向自來水廠申請,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此外,「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補助核撥程序,係依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自來水廠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應於審查合格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