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 以避車禍
縣警局提醒駕駛朋友,變換車道應顯示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先行,保持安全距離。(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鑑於地區近日來許多車禍都發生於路口轉彎時或欲靠右停車時,因不慎而與後方來車發生擦撞而肇事,縣警局特別提醒地區用路人「變換車道應顯示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先行」,遵守此路口轉彎及路邊停車之交通安全規則,減少應未遵守此類規定而肇事之車禍發生。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近來地區發生數起於路口轉彎時或欲靠右停車時,因雙方駕駛不慎而發生之車禍,究其肇事原因主要係前方駕駛人於欲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或於顯示方向燈後未讓後方直行車通過隨即變換車道所肇致。
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車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且同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車輛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所以,用路人於路口轉彎時或欲變換車道時,均需遵守此規定,若因違反此規定不慎肇事者,需擔負大部分之肇事責任。
縣警局局長許慶豐提醒地區駕駛人於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並讓後方直行車先行後始變換車道,勿於顯示方向燈後未讓後方直行車通過隨即變換車道,以避免類似駕駛疏失所導致之車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