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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殺警案 更三審無罪定讞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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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發生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保一警員曹義國被槍殺命案,及八十九年一月台灣銀行金門城內辦事處遭持槍搶劫案,昨(8)日更三審判決無罪定讞。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支援金門縣警察局的保一員警曹義國在縣警局大門值警衛勤務時,連槍帶人失蹤,十月一日在金寧鄉四埔林場林地內被找到屍體,當時頭部中兩槍,配備的九○手槍、兩個彈匣、二十四發子彈和腰帶失蹤。其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一名歹徒頭戴全罩式安全帽闖進位於金城鎮東門菜市場旁的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拔槍連開三槍企圖行搶,最後在未得逞下逃竄,金門檢警成立專案積極偵辦,查獲作案槍枝、提訊涉案嫌犯葉維輝,並由刑事局鑑識中心派員抵金進行測謊,及多名人物證詞等證據,檢察官將他依法起訴。該案經過多年來的上訴,昨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做出更三審判決。(詳細資料可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網http://kmh.judicial.gov.tw)。
金門高分院針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綜述撤銷原審無期徒刑之判決,而改判無罪之理由中提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槍砲及無故持有子彈罪;(修正前)刑法第330條第2項加重強盜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部分,所舉事證,因與客觀事證鑑驗結果不符,均難以採信;而其餘關於被告曾向其他第三人自白及監聽譯文部分,亦均因查無時證,或僅係空泛說詞,並無足資比對檢驗之證據,而難認與事實相符,均無從為該院所採,以據為本件被告不利認定之憑佐。而所餘之被告測謊鑑定部分,亦因其正確性有如上所述之疑慮,又無法單以之為認定被告本件涉犯本件犯罪事實真偽之唯一證據。是依上開說明,該院自無法遽依公訴意旨所舉各項證據認被告有何本件前揭各項犯行。自應就原審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之判決撤銷,就被告此部分改判而為無罪之諭知。
金門高分院也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故該院本件判決,依該規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已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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