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新標示規定 預定7月上路
衛生局指出,衛福部近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未來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標示,規範內容除食品資訊外,亦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該案預定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
衛生局表示,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日益多樣化,因銷售現場無人員提供食品相關資訊,有必要明確規範販售產品之標示內容,以透明消費資訊,衛福部於3月9日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衛福部公告指出,食品自動販賣機以隨時隨地就近提供消費者飲食為目的,滿足現代凡事講求便利,自主取貨的需求,無人化零售之自動販賣機遂成為銷售之趨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確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特訂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供業者依循。
本指引針對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現場調製食品、熟食、生鮮食材等業者,就其販售食品製程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原料進貨及驗收、製程衛生管理、運輸管制、販售衛生管制及標示管理等應符合之法規及應注意之衛生管理事項整理彙製成指引,以利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業者能快速明瞭應遵行之法規並建立自主衛生管理方式,提升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標示,規範內容除食品資訊外,亦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之。
衛生局指出,「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預定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