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陳福海:金門遵照中央法令
南投縣長林明溱認為「一例一休」政策造成勞、資與消費者三輸,指示縣府法制人員研議「南投縣能否不施行」。地方縣市首長多認為仍應遵守法令;造成產業界困難,可透過修法協商、對話。金門縣政府表示,一例一休是中央政策,縣府依據地方制度法,不得逾越中央法令及權限。金門縣長陳福海說,遵照中央法令做。
金門縣政府表示,勞動基準法是屬法律位階,一例一休為中央政策,縣府依據地方制度法不得逾越中央法令及權限。
縣府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有關「一例一休」的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生效實施。以縣府立場來看,法令全國一體適用,不然對勞工不公平。
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指出,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一)縣(市)勞資關係。(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而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金門縣政府也於105年12月26日聘請國巨律師事務所朱瑞陽律師蒞縣府辦理授課,參加對象為府內暨所屬機關專任、兼任人事人員及科長級人員約計150人次參加。除從修法的沿革開始深入探討外,也就可能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分析說明,有些問題如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如何計算,及如何勞雇協議等問題,均有詳細的說明,且部份法令勞動部已經發解釋令解決,至於沒休的特休假折算工資發放時間、工資明細註記方式等,勞動部會規定在施行細則內。
縣府人事處指出,勞動基準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人事處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