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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溫室氣體減量獎勵擬擴大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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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保署為鼓勵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發布「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進一步擴大事業投入減量工作之獎勵誘因。
 本縣環保局指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已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作為管制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實施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母法,以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確保國家未來永續發展,管制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 之7種溫室氣體種類。
 溫管法通過以來,已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管制成功奠定法制基礎,環保署為於總量管制前鼓勵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已先依溫管法第22條推動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獎勵機制,並進一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進一步擴大事業投入減量工作之獎勵誘因。
 環保局指出,本辦法係肯定事業執行減緩措施之成效,並以核發獎勵額度作為誘因,辦法明定效能標準獎勵額度之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額度用途等規定。
 另針對其獎勵基準,目前已規劃另依溫管法第17條逐步訂定不同行業別或製程別效能標準,初步優先推動工業及能源部門之排放源,並預計今(106)年中完成行業或製程別之溫室氣體效能標準草案內容,未來亦可擴展至運輸或住商部門,提供有意執行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事業優先減量之誘因機制。
 有關申請獎勵額度之條件規定,條文中規定,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環保局指出,本辦法條文內容可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a0-oaout.epa.gov.tw/law/)查詢,各界及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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