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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不動產繼承速辦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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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指出不動產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金門縣地政局提醒,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籲請繼承人儘速申辦。如有疑問可逕上地政局網站查詢相關資料(http://land.kinmen,gov.tw)或電話:(082)321177轉113、114、119,由專人服務。
地政局表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即逾六個月未申辦繼承者將處以罰鍰。
又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內政部訂頒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要點」規定,地政機關應就轄區內之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尚未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於每年四月一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三個月),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限為十五年),若列冊管理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地政局提醒,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而地政局已於今年四月一日起公告一○六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共計一百五十一筆,建物五棟,公告期間自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個月。另自九十年度起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之公告期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已依法辦理列冊管理(公告及列冊管理等相關訊息詳見地政局網站)。
地政局再次提醒,申辦繼承登記程序應會同全體合法繼承人,檢附申請書、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倘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有困難,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條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土地等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待日後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以避免不動產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被處罰鍰或列冊管理及日後遭公開標售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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