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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至64歲端節慰助金 受理申請中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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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公告「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55歲至64歲106年端節慰助金申請作業,刻正於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資格者請於五月十六日下班前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或採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縣府民政處表示,55歲至64歲端節慰助金需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確定於106年五月三十日端午節當日前年滿55歲,皆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申請規定期限內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41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出生及51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106年五月十六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逾106年端節前十四日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6年秋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本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如果有於各節前年滿65歲、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並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
縣府民政處亦請鄉親特別留意,因本慰助金發放年齡至64歲止,年滿65歲並已申請本慰助金者(本節次為民國41年五月三十日前出生),民政處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儘速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請領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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