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受縣府委託 受理補助莫蘭蒂颱風災損農友申請
金門縣農會接受縣府委託,受理補助因一○五年九月莫蘭蒂颱風導致溫網室生產設施受損之農民,以加速進行設施修建作業,恢復生產經營。縣農會理事長蔡水游議員提醒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戶把握期限檢附相關資料向該會提出申請。
縣農會指出,依照金門縣莫蘭蒂颱風災損設施修建補助原則,本次補助對象為:農民所經營之農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因莫蘭蒂颱風侵襲致受損、亟需修復者,以原樣修復為原則,且已審查核定現金救助之實際災損面積為上限。
申請條件:申請人應為案經金門縣政府核定符合莫蘭蒂颱風災害溫網室現金救助標準,並取得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核發「一○五年度莫蘭蒂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且有案可稽者。
補助項目及基準:(一)補助項目:錏管、網子、塑膠布、壓條等網室修復所需之資材。(二) 補助基準:全縣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1.水平棚架網室: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每零點一公頃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每零點一公頃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五千元。3.鋼骨結構加強型網室: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每零點一公頃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修建設施之用地容許使用相關事項:(一)本補助原則輔導災損設施修建之補助對象,業經申報災害救助或專案補助經審查符合規定,並限定原樣修復,其設施之用地應屬合法使用。(二)修建之設施,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
申請方式與計畫提送程序:(一)申請方式:1.由金門縣農會調查經核定通過之受災農戶有無申請補助之需求者。2.符合本補助原則申請條件者,得於一○六年五月十日前檢具以下文件資料,向金門縣農會提出申請:(1)計畫申請表。(2)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莫蘭蒂颱風天然災害審核通知、設施容許使用文件影本(若無需申請容許者,毋需檢附)。(3) 若於本補助原則發布前業已修復完成者,應檢附施工前、施工後照片作為審核依據。(4)計畫申請切結書。3.鄉(鎮)公所應協助核發「一○五年度莫蘭蒂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予補助原則申請人收具。
計畫提送程序:金門縣農會於受理截止後,應於一○六年五月十日前彙整相關資料並填具農民名冊送縣府辦理審查。
修建補助款撥付:1.農民申請本補助原則設施修建補助,於設施修建完成,並經縣府審核後,始得撥付補助款。2.經縣府審核通過補助之農民應於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修建及經費結報作業,逾期取消補助資格。3.本補助款由金門縣農會俟審核通過,並完成驗收作業後,統一撥付受災農民。
縣府得隨時會同金門縣農會、各鄉鎮公所進行實地成果抽查。
關於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一)補助經費之核銷,需以廠商開立全額發票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設施興設,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建造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二)金門縣農會申請經費撥付時,請檢附請款領據、補助溫網室設施全額發票影印本、設施修建完成之照片。照片請標明受補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及補助面積。
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列入補助:(一)本補助原則之主體必須為莫蘭蒂風災受損之設施,不得以舊有設施充當新設施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二)本案業已申請其他單位相關經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經費補助,若經查獲,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