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專用車位 勿違規佔用
根據縣警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今(一○六)年迄今駕駛人或車主違規占用路邊身心障礙者停車位之件數計六十六件,為維護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之停車權益,減少此類違規行為,該局呼籲未持有該識別證之駕駛人或車主勿違規占用,以免遭舉發受罰。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內政部、交通部於八十九年會銜修正發布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時,得採親自、通訊或以委託他人當面方式辦理,備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申請者若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若為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等,向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提醒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人應重新申請,且於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除需將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核驗證外,需以本人親自持有或家屬乘載本人時為限,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違者經查證屬實將逕行註銷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核發。
警方在執行違規停車取締時,偶會發現部分駕駛人持有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而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交通隊表示,此種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前項偽變造之識別證,社政主管機關將予以沒入,若涉及刑責者,亦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隊呼籲駕駛人勿因小失大,惹禍上身,亦呼籲未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勿占用路邊專用停車位,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製單舉發,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另違規占用路外停車場內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主管機關可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辦理,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