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消防法修正 列管場所注意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點閱率:960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今年初修正,為使列管場所業者清楚檢修申報制度變革,金門縣消防局呼籲各場所管理權人,應留意本項消防法規之變革,於期限內完成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免不慎違規受罰,損及自身權益。
《消防法》修正案於今年1月18日發布,其中修正之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場所管理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於處罰後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供公眾使用之各類場所,依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甲類以外場所每一年必須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過去消防法規範屆期未完成檢修申報者,會給予限期改善的緩衝時間,但中央機關為提升檢修申報制度執行效率,經本次修法後,將直接對未於期限內辦理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處罰後再予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消防局指出,面對日趨複雜的建築物構造與使用情形,絕不能輕忽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與維護的重要性。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