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補助 5/30前可向環保局申請
本縣環保局為鼓勵縣內各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訂定「106年度推動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之補助原則」,歡迎各學校、機關、團體於5月30日前逕向環保局提送申請表,經審核後撥補經費。補助原則及申請表自即日起可至環保局網站:http://www.kepb.gov.tw參閱下載,洽詢電話082-336823呂小姐。
環保局指出,凡本縣行政區轄內之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學)、政府機關或部隊、向政府機關立案之團體或組織(如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寺廟組織等),可逕向環保局提送申請表,經環保局審核後撥補經費。另自104年度起,針對本縣各觀光景點(包含交通場站等)實施之回收設施形象改善工作,105年度亦改善公部門回收設施(具統一之明顯外觀與圖樣標示),因增進了民眾識辨度且能營造整體形象,進而降低錯誤分類,提升回收成效,故將於本年度延續辦理補助,並希冀受補助之單位能定期提報資源回收成果,以期了解並掌握回收現況,相關內容將增訂於補助原則內,其內容為:
補助原則採核實補助方式為主,申請單位應填具「106年度推動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申請表,並於106年05月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費編列項目如下:
1.業務費: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所需之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洗、音響租借、宣導光碟拷貝及宣導品(包含帽類宣導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100元,鄉鎮公所不得再以本項經費購置宣導品)等,且應以可重複使用及資源回收相關宣導用品為主,並不得超過核定經費之30%。
2.材料費:購置資源回收桶(箱、架)、廢乾電池回收筒、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自動秤:::等)。
3.人事費:辦理宣導活動之講師費用。
4.其他:申請資源回收相關設施之設置、改善。
申請購置資源回收桶(箱、架)者「應有預估金額並說明設置地點」,每個資源回收桶(箱、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整,並應納入單位財物管理。「應與菸蒂盒合併採購並安裝於回收桶(箱)上,回收箱正面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及回收項目,並有回收專線電話,且需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管理」。
申請購置或改善不銹鋼資源回收桶者,其設置地點如位於本局列管進行統一標示及外觀改善之56處公有觀光景點、交通場站或單位者,應符合該局之標示規定並進行貼膜作業。
申請購置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容器(如塑膠箱、木箱)及包裝材(如紙盒、紙套)。
申請購置廢乾電池回收筒者「每個單價不超過100元」或DIY材料。
辦理宣導活動之講師鐘點費按每節50分鐘計,內聘800元、外聘1,600元,應檢附授課題目及時間表。
申請購置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等),應有預估金額及說明購置用途,補助經費每台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並應納入單位財物管理。申請購置之資源回收相關材料、器具、設施,若其屬訂做或特殊規格者,則必需檢附詳細之估價資料,補助經費亦不得超過1萬元。
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其個案之補助經費以新台幣3萬元以內為原則,每一個案補助以每年1次為限,6年不超過3次為原則。
申請之學校、團體曾經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活動或計畫且成效良好者,或其他特殊情況(如全國性資源回收活動、研討會或年度計畫),本局得以整體考量為原則,依實際需求酌予增減,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整。
申請單位經該局審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期限內檢具原始憑證及付款帳號向該局辦理撥款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