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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物品 應向海關申報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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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自本(106)年6月28日實施,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入出境攜帶或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下列現鈔或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關務署表示,新臺幣、人民幣、外幣現鈔(含港幣、澳門幣),未申報者,其超過限額部分依法沒入;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依法沒入。有價證券、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等價額之罰鍰。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相關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或撥打高雄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11209,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服務電話:(07)805-7743詢問。或電洽臺北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0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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