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村里基金 依法不列費用
許多民眾對於相關稅法不甚了解,國稅局特別援引財政部函釋,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的規定,村里係鄉(鎮、市、區)內之編組,根據同法第五條第四項的明定:「村、里設村、里辦公處」,惟同法第六十二條並未明定村、里辦公處之組織規程事宜。是以,村、里辦公處本身並無獨立之預算,係鄉(鎮、市、區)公所之內部單位,非屬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而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目前尚無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適用。
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還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目前尚無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適用,不得列為費用,惟如捐贈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核屬對政府之捐贈,就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尚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