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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草擬垃圾處理設施調度辦法 徵意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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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預告「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公告事項草案,以確保廢棄物處理設施提供一定容量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促使地方建立垃圾處理區域合作,共同解決一般廢棄物問題。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jwtsai@epa.gov.tw)。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該辦法預計於106年10月前發布。
 本縣環保局指出,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雖然執行機關依法須清除、處理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各直轄市、縣(市)於有限資源下,未必全然興設各類環境保護公共設施,惟近年來部分廢棄物處理設施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偏高、焚化廠之廠齡普遍偏高及焚化廠歲修等因素,無法提供垃圾區域合作能量協助其他縣市之家戶垃圾。
 為確保廢棄物處理設施提供一定容量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提升處理量能以有效處理一般廢棄物,促使地方政府建立垃圾處理區域合作,共同解決一般廢棄物問題,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家戶垃圾處理無虞,環保署特別擬具「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草案進行預告。
 本調度辦法重要規範包括: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正常運作並充分發揮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效能,建立一般廢棄物清理支援應變機制或配套措施。
 二、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提報一般廢棄物清理計畫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資料,俾利該署規劃調度並公告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之一般廢棄物調度數量及費用、調度期間及預控容量。
 三、規範申請調度機關或被調度者辦理該辦法執行狀況之管制考核及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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