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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部分修正 重在防杜黑金介入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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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討論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防杜黑金介入選舉、罷免規範,健全競選、罷免活動及改進選舉作業,同時配合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進行通盤檢討,以建立優質的選舉環境。
根據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法重點之一,是要強化防杜黑金介入選舉、罷免規範,除明定曾犯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或賄選罪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判決確定,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外,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於緩刑期間,也規定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同時為強化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缺額遞補的正當性,當選人如犯賄選之罪,經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辭職,所遺缺額可納入遞補的適用,而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缺額遞補的規定,也限縮於必須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相關之罪為前提;另已獲政黨提名之參選人,犯「搓圓仔湯」之罪,經判刑確定,連坐處罰其政黨,以使政黨能審慎推薦候選人。
在健全競選、罷免活動及改進選舉作業相關規範部分,主要修正內容包括降低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延長提起當選無效及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期間為「3個月」;調降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比例為三分之一以上等。
此外,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已於98年施行,此次修法也一併刪除本法有關該會組織相關規定;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進行檢討,增列身心障礙選舉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利。
內政部強調,這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對端正選風、建立公平優質的選舉環境,以及維護選舉制度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該修正草案將於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在107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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