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上路 顧人權兼具人道精神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自今(106)年十二月底上路施行;它的立法秉持愛心課稅的人道主義精神,營造良善的稅捐法治環境,開創人民生存發展契機,對於納稅人所得及財產友善的課稅理想目標,也是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實為民眾保障自身賦稅權益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期待新法能落實實施以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包括:(一)、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二)、主計總處公布民國104年台灣地區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台幣266,490元,則每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59,894元(266,490元*60%)。
在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方面:(一)、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二)、被調查者得不經稅捐稽徵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三)、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例如涉他人營業秘密者,稅捐稽徵機關得經記明筆錄後,拒絕被調查者之錄影、錄音申請。
至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 (例如對營業人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如事先以書面通知,將無法達成調查之目的) 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以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
為公平合理課稅,租稅規避原則上不予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始例外處罰;對於租稅規避免罰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除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處罰案件尚未裁罰者,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仍應處罰。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有下列情況納稅者可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一)、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請求溝通與協調。(二)、認為其權益受有損害時,為申訴或陳情。(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時,尋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另,各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後,會將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便利民眾上網查詢。
另,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另,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十五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此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關該十五年期間係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經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算。至施行前之案件,仍應俟「施行後」經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重新起算十五年,仍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始不得再行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