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租賃所得查核即將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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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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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即將展開「非自住房屋之租賃所得查核」業務,為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請納稅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近來常發現個人將房屋出租,或是借與他人使用卻未申報租賃所得之情形,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的規定指出,房東應依法確實申報租賃所得。如出租人有收取押金,亦須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並一併申報。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賃期間為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五萬元,並收取押金兩萬元;前述該案例,經過計算甲君的一○五年度租賃收入,總金額應為新台幣六十萬兩百四十元(計算方式為:5萬*12月+2萬*1.2%=600,240),而甲君應就該筆租賃收入共計六十萬兩百四十元減除必要費用,或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百分十四十三(即600,240元*(1-43%)=342,136元)之後,進行申報租賃所得。
金門稽徵所並且再次提醒,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租金之日期為準,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於租金收取年度核實申報課稅。該所特別呼籲有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租賃收入,致逃漏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需另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