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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拒測小心重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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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不僅會危害自己、同車親友的安全,也會危及用路人的生命安全,縣警局持續強力取締酒後駕車,前晚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員警在執行巡邏勤務時攔查一位民眾酒後駕車,由於該機車騎士表示拒絕酒精濃度檢測,警方當場開了一張新台幣九萬元的罰單,並移置保管該機車等。
金城分局指出,金城派出所巡佐黃國榮及警員白居正於前天(7日)晚間8時至10時執行巡邏勤務,於當晚9時許行經金城鎮金山路時,發現一位楊姓民眾滿臉通紅騎乘重型機車,即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依法攔查,攔停後發現楊民散發濃濃酒氣,並依警察機關取締酒後駕車作業標準,要求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提供礦泉水予楊民嗽口,並予飲酒後15分鐘以上休息時間,於晚間9時40分許,楊姓民眾表示拒絕酒精濃度檢測,員警向他宣讀拒測4項權利後依法告發,並將重機移置金城分局保管。
金城分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警方指出,飲酒後控制能力已不若未飲酒前之正常駕駛,因此,駕駛人要有「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交通安全觀念,例如搭沒喝酒的朋友便車,或是叫計程車等等,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因為酒後駕車不但危害自己、同車親友的安全,也危及用路人的生命,更會因此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
駕駛人酒後駕車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警方依法開單罰款。而酒後開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最高分別可處十年及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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